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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评估的“四位一体”价值取向

发布日期:2022-11-15 浏览次数:2204 来源:本站

教育评估事关教育发展方向。作为教育治理的重要方式,教育评估必须坚持方向正确、专业科学、公平公正、聚焦发展的“四位一体”价值取向。

方向正确

教育是培养人的工作。教育评估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遵循“国家意志、主流意识形态、主流价值观”的主线。

第一,坚持立德树人。教育评估必须立足于这个根本问题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宏大背景,坚持人民立场,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,按照有利于立德树人,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,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原则实施。

第二,强化责任担当。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直接影响教育评估内容与形式。我国教育评估事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,一切从实际出发,扎根中国大地,坚持以我为主,古为今用、洋为中用,自立自信,谦逊包容,以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为路线图,探索和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、话语体系和实践范式,助推加快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第三,凸显政治属性。一是加强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。教育评估组织机构必须选择政治上可靠,对党忠诚,以人民为中心,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。二是强化评估工作任务的政治责任落实。教育评估要强化政治责任,实事求是地考察评估相关教育机构执行党和国家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实效和业绩。三是教育评估要加强阵地意识,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管控,防范评估中的“黑天鹅”“灰犀牛”事件。

专业科学

要实现高水平科学评估,必须把握“专业”这个基调,以“专业”引领教育评估全过程。

第一,坚持科学评估的理念和方法。一是对标国家教育发展目标确定评估方案。二是尊重教育发展内在客观规律。三是制定科学评估指标体系。依据“整体—局部—环节—细节”的进阶,合理确定评估指标体系,使之真正能引领教育事业的发展。

第二,促成评估主客体及相关方的共识与行动。教育评估涉及的各级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、教师、学生及家长等各个方面要对教育评估达成共识、采取一致行动。

第三,确保评估的专业化水平。一是加强评估机构专业能力建设,确保开展评估的基本条件保障和评估的专业性、独立性、权威性。二是提升专家队伍专业水平。三是确保评估的信度和效度。要以标准化、规范化的评估过程,融合数字化评估方法技术,确保信息数据处理精准度和评估报告的质量水平。

公平公正

教育评估要促进教育场域内的师生体验公平、感受公平,最终践行公平,维护公平,实现培养人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。

第一,坚持起点公平。公平公正是教育评估的价值前提。教育评估必须坚持平等理念,在尊重评估客体差异性基础上统一标准、客观评价。

第二,坚持过程公平。积极借鉴高考制度的一些有效举措,提升和完善教育评估的程序公平。要根据评估项目性质特点确定专家人选方案,在兼顾必要回避制的前提下,尽可能实行专家抽取和专家分组“双随机”,统筹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。同时,要认真梳理教育评估公平的负面清单,完善评估纪律制度设计,把权力“关进笼子”。

第三,追求结果公平。教育评估要努力实现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、从起点公平到结果公平的飞跃。一是要发挥“人”的作用,强化教育和培训,知行合一,以教育评估的“公平之心”谋求“公平之果”。二是实行专业和规范的评估,保证结果公平。要通过科学的评估理念、先进的评估方法、规范的信息采集处理、公开透明的评估流程、严格的评估监管机制实现结果公平。三是强化结果应用。要充分依据评估结果,优化和完善教育资源配置,建立常态化的激励调适机制,持续推进结果公平。

聚焦发展

教育评估要成为“桥或舟”,持续推动教育改革实践的深化与发展。

第一,关注教育评估客体的个性发展。一要立足“基础性”发展,专家在掌握评估客体全面、客观、真实信息基础上,充分挖掘其优势和特色,指出问题及面临挑战,提出改进的策略建议,同时进行制度化的持续追踪和监测。二要注重全方位的“增值性”发展。教育评估决不能局限于“横向”比较和排队,而是更要关注“纵向”成长与发展,关注每位学生的进步程度和每所学校的努力程度,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和变化,还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情况,包括学习能力、人格特征、合作精神、师生关系、自我效能感、教师发展能力、学校发展潜力等。

第二,推进区域教育高质量均衡可持续发展。一是实现从个体到全域的发展。教育评估不能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”,必须基于个体超越个体,要从每个具体化的个体中寻找内在的共同特征和普遍规律,实现由点到面的跨越发展。二是实现从教育到社会生态的发展。教育评估不仅要“见树木见森林”,还要见到树木和森林后面的“生态”,看到教育与社会生态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。三是实现从静态到动态的发展。教育评估需从四维时空角度认识和把握教育发展特点与规律,促进教育高质量的动态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三,实现教育评估主客体共生协调发展。一是通过主动对接、共同构建和全面参与,促进评估主客体平等对话、统筹分歧,更好地达到以评查问题、以评促改革、以评强发展的目的。二是评估主体要高度重视自身发展,不断提升服务能力,实现教育评估主客体的良性互动和共生协调发展。

(作者:冯成火,系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党委委员、副院长,研究员,浙江省督学)

        (信息来源: 《光明日报》2022年11月15日15版)